原标题:中盐化工:中盐化工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代码:600328
2023年 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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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 27日上午 9:15-11:30时,下
午 13:00-15:00时。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到会股东、股东代表人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三)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列
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修定
<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
(五)推选监票人(股东代表、律师、监事各一名)。
(六)现场出席股东对提交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休会,表决统计(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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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复会,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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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制度》条款 |
拟修定后《独立董事制度》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内蒙古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内蒙古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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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新增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设置与人数。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目前独立董事为三名,公 司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公司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注册会计 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 5、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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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9、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资格 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 使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 控制或影响。 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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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任职 1、 独立董事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任职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告知或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 |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任职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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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2、如果公司决定在董事会下设薪酬、 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参 加该等委员会,且在相应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 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 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新增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 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独 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 满前被免职: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 2、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3、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参加公 司的董事会会议; 4、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须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提名股东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由公司股东大会选出新的独立 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 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新增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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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建设和管理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 董事。 |
新增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在 本公司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按照相关规定需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关联交 易。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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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行 使上述第5项职权,即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 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 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新增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新增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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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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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 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 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 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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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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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 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 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 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新增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 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如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以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等情况; 4、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其他工作。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 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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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 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
新增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
第十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1、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第十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2、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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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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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2、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3、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 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十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5、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部门、人员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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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6、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交通食宿 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出席相关会议的独立董事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 信息。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 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 相关资料的,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 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 查。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 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修定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独立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