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30112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原标题:奕东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奕东电子(30112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5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6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
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7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8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9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11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或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12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13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16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17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9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0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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