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国新04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5083 债券简称:21国新04 债券代码:185077 债券简称:21国新05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1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2月 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品种一债券简称为“21国新04”,品种二债券简称为“21国新05”。
3、债券代码:品种一债券代码为“185083”,品种二债券代码为“185077”。
4、发行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21国新04”为人民币25亿元,“21国新05”为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21国新04”为3年期,“21国新05”为5年期。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1国新04”票面利率为3.04%,“21国新05”票面利率为3.42%。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计息期限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4年每年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品种二计息期限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6年每年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04%,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40元(含税);本期债券品种二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42%,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2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2月3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
联系人:徐飞
联系电话:010-88656666
2、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朱鸽、董元鹏、吴思翰
联系电话:010-6083868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