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奥诺科技(83586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原标题:奥诺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诉讼]奥诺科技(83586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 9月 1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 9月 1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2年 9月 1日立案,我司于 2022年 9月 16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于 2023年 3月 20日开庭审理。2023年 11月 6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 10月 12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告日发公司是一家大型连续式喷雾流化床造粒、造丸、干燥、包衣技术创新型公司,擅长大型连续式喷雾流化床造粒干燥造丸包衣量身定制成套工程、应用技术与设备结合的“工艺包”服务、系统工程解决方案。

作为国产连续流化床造粒机的早期参与者,原告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方面具有雄厚实力,2022年“日发”品牌仅在 3月份已实现本年度 1.5亿元的销售额,得到了客户的极大认可,同时,原告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也得到了各级科协和政府的高度认可,截止 2021年 6月原告相应技术和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和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等称号共计有效约 40余项,历史曾获荣誉约 60余项,而核心技术产品废液零排放高效流化床造粒成套装置和生物发酵液的大型连续节能柔性流化床造粒包衣干燥机等更是分别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历史曾有约 11项)。被告也是一家从事干燥技术、造粒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干燥设备、造粒设备的制造、销售公司。

原、被告之间在部分产品的多个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其中,流化床造粒和干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均系双方核心业务。被告长期以来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通过假冒专利技术进行技术能力的夸大虚假宣传;2、进行市场业绩和生产规模的虚假商业宣传,大量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未标明出处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做虚假商业宣传;3、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长期通过公司官网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媒介进行上述假冒专利行为、虚假宣传,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得市场竞争地位和商业机会,其结果必然降低了原告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地位,抢占了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实际和可期待的商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等,被告应该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答辩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应予驳回。本案中,被告主要从事流化床、造粒机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其销售的对象和方式与一般日用消费品明显不同,该设备是一种大型工业设备,造价高昂技术复杂,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招标方提出技术要求后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投标方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投标,只有满足技术要求且通过验收才能交易,因此被告经营活动是基于自身技术实力能满足客户需求,与网站或者股转系统上的宣传无关,客户不可能基于相关宣传和对方交易,因为原告不会因为相关宣传行为遭受到实际损害,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相反,原告诉讼中冻结了我方账户,致使我方在疫情影响下经营困难,原告起诉是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原告指控被告的各项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1、原告指控被告多次使用法律禁止过期专利虚假宣传,并无依据;被告上传网站的相关专利因保护期届满失效未及时发现撤销,不属于假冒专利,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是指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中标注未授权的专利标识或者已经被无效终止的或者他人专利标识的情况,本案中被告发布在官方网站的涉案专利,申请人均是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专利均曾获得授权,后保护期届满失效,但该专利曾受到保护是事实,可以体现被告技术实力客观存在,不会使得公众对我方技术实力错误认识。2、原告依据《广告法》指控被告使用过期专利主张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只有在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使用已经终止的过期专利,只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该行为未侵犯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告无权主张我方承担责任;3、原告指控被告“多次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证书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4、原告指控被告“使用无独立法律地位或资格的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5、原告指控被告“大量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宣传文字做夸大、虚假宣传,诸如使用“国家级”、“最佳”、“最优”、“最新”、“顶尖”、“一流”、“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等广告禁用语进行技术夸大虚假宣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6、原告指控被告“采用‘底喷’、‘顶喷’之说以试图将自身的‘侧喷’技术与已被市场认可的原告的‘顶喷’工艺相混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7、原告指控被告“进行市场业绩和生产规模的虚假商业宣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原告指控被告“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行为,贵院在(2022)苏 10民终 4173号案件中已作出生效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原告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 5000万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2、判令被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在对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费用;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等维权费”,将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10民初 19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96800元,保全费 5000元,由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由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18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于 2023年 7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诉讼受理日期为 2023年 7月 18日,内容详见 2023年7月24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奥诺科技: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并申请冻结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冻结资金 5531.42元。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10民初 196号》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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