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上演极限反转,长下影线稳住局势,市场信心仍处于低位
要与市场保持一段距离而它的瞬息万变不过是人性瞬息万变的一个汇聚。选择这个市场,本质是选择直视错踪复杂的人性,走火入魔式的...
2024-06-06
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 进展 | 诉讼(仲裁) 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情况 | 披露 日期 | 披露索引 [注:除特别 指明外,均 披露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 官网、巨潮 资讯网] |
文化长城与华安 未来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 司、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御景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新余智趣 资产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朱慧欣、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嘉 兴卓智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新余卓趣 资本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新余创思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天津钰 美瑞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新 余信公成长新兴 资产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普方达源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共青城纳 隆德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新余邦得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虹 佳龙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御泓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鲁 志宏、李振舟、 陈盛东、张熙及 | 0 | 撤诉 | 裁定:准许原告文化长城撤 回起诉。 | 不适用 | 2021 年5 月17 日 | 公司于 2021年5月 17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1-061) |
北京翡翠教育集 团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 | ||||||
朱慧欣与文化长 城股权转让纠纷 | 1125.57 | 执行中 | 和解协议:1、被告文化长城 确认尚欠原告朱慧欣股权转 让款本金10964200元及违约 金207320.27元。2、被告文 化长城向原告朱慧欣支付担 保费16964.2元;受理费和 保全费合计67199.74元,由 被告自愿负担。 |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4执 异73号裁定:1、 撤销(2019)粤 0304执20015号 《通知书》;2、 驳回异议人吴祖 才的异议请求。 | 2020 年10 月16 日 | 公司于 2020年10 月16日披 露法院《关 于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 告》 (2020-094) |
新余创思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1389.2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 权转让款13783864元及违约 金;2、驳回原告新余创思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108270元、保全费5000 元,共计113270元(已由原 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935 元,被告负担108335元。(新 余创思负担4935元;文化长 城负担108335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104503.18 元由文化长城负担。 | 《执行通知书》: 责令公司自本通 知送达之日起五 日内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申请执行 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等。逾期不履 行,法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 | 2021 年8 月25 日 | 公司于 2021年8月 25日披露 《关于公司 涉及重大诉 讼、仲裁的 公告》 (2021-089) |
天津钰美瑞科技 中心(有限合伙) 与文化长城股权 转让纠纷 | 679.89 | 执行中 | 和解协议:1、被告文化长城 确认尚欠原告天津钰美瑞科 技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 款6763576元,被告于2019 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 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 5月31日前付清余款 5763576元;2、原告天津钰 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自 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如 被告文化长城未按期足额归 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天 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98840.94元、保全费5000元, 因原告在法庭一审调查终结 前降低诉讼请求,法院按规 定收取30301.5元和保全费 5000元,合计35301.5元, 由被告自愿负担,并于2019 年5月31日前径付原告;剩 余68539.44元退还原告。 | 《执行通知书》 (2020)粵0304执 恢1321号:责令 你(单位)自本通 知送达之日起五 日内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申请执行 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等。逾期不履 行,法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 | 2019 年8 月9 日 | 2019年8月 9日披露法 《关于重大 诉讼及部分 银行账户、 资产被冻结 的公告》 (2019-047) |
新余信公成长新 兴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与文化长城股权 转让纠纷 | 3260.3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文化长城应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 余信公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32393978元及违约金;2、驳 回新余信公企业的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206594元、 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94 元(已由新余信公企业预 交),由新余信公企业负担 1397元,文化长城负担 210197元。 二审判决:1、撤销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 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2、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 13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新余信公成长 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 32392978元及违约金;3、驳 回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 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 费206594元、保全费5000 元,共计211594元[均已由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 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1402元,由文化长城负担 2101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6594元(已由文化长城预 交),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负担.1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 206584元。 |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粤0304执 27608号:要求公 司依法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2019) 粤03民终21776 号确定的义务, 并承担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 息、申请执行费 及其他相关费用 等。逾期不履行, 法院将依法强制 执行。 | 2020 年7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0年7月 15日披露 法院《关于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0-078) |
深圳普方达源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与文化长 城股权转让纠纷 | 2082.85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 让款20676295元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47249元、保全 费5000元,共计152249元 (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 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147249元 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 《执行通知书》 (2020)粤0304执 33079号:责令你 (单位)自本通知 送达之日起五日 内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申请执行 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等。逾期不履 行,法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 | 2020 年12 月4 日 | 公司于 2020年12 月4日披露 法院《关于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0-104) |
共青城纳隆德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文 化长城股权转让 纠纷 | 1250.80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 股权转让款12405578元及违 约金。案件受理费97429.36 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 102429.36元(已由原告预 交),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96233.47 元由文化长城承担。 | 《执行通知书》 (2020)粤0304执 26336号:责令你 (单位)自本通知 送达之日起五日 内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申请执行 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等。逾期不履 行,法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 | 2020 年7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0年7月 15日披露 法院《关于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0-078) |
新余邦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 452.80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 邦得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4479556元及违约金。一审案 件受理费43425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48425元(新余 邦得公司已预交),由文化长 城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43425元 均由文化长城承担。 | 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执行通知 书(2020)粤0304 执26337号:要 求公司依法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承 担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逾 期不履行,法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2020)粤03民终 8552号判决结 果。 | 2020 年7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0年7月 15日披露 法院《关于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0-078) |
新余卓趣资本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3083.23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 卓趣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30631086元及违约金。案件 受理费196180.67元、保全 费5000元,合计201180.67 元(新余卓趣企业已预交), 由文化长城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194955.43 元,由文化长城承担 | 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执行通知 书(2020)粤0304 执27287号:要 求公司依法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承 担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逾 期不履行,法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9)粤03民终 24199号判决结 果。 公司收到深圳市 福田区人民法院 出具《限期履行 通知书》(2023) 粤0304执恢1689 号,执行过程中, 本院依法查封被 | 2020 年7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0年7月 15日披露 法院《关于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0-078) |
执行人广东文化 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名下持有 的广东联讯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 2512.5万元股权 份额。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七条的规 定,法院现依法 责令公司必须在 收到本通知书之 日起七日内履行 上述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法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上述财 产及公司名下其 他财产以清偿本 案债务。 | ||||||
创思兰博(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文化长城民 间借贷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创思兰博(北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 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 至2019年12月31日为 2566763元,其后以3000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的 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创思兰博(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200930元、保全费500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 负担。 二审裁定:1、撤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 粤0304民初49465号民事判 决;2、驳回上诉人创思兰博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起诉。 再审裁定:驳回创思兰博(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 审申请。 | 不适用 | 2022 年2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2年2月 1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017) |
广东兴信典当行 有限公司与文化 长城典当纠纷 | 1004.10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偿还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 有限公司当金10000000元及 | 广东省汕头市澄 海区人民法院限 制消费令(2021) 粵0515执763 | 2022 年6 月20 日 | 公司于 2022年6月 20日披露 《关于诉讼 |
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 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的逾期利息。2、原告广 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 告文化长城提供抵押担保的 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长城公司H幢仓库的房产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广 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1950元,减半收取计40975 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 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 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0975元,法院予以退回;被 告文化长城负担的案件受理 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法院交纳,拒不交 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0222.68元,由上诉人文化 长城负担。 | 号:法院决定对 你采取限制消费 措施。 |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46) | ||||
深圳市锐金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与 文化长城股权转 让纠纷 | 325.18 | 终结执行 |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1、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 让款人民币3117800元;2、 被申请人以未付股权转让款 人民币3117800元为基数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上浮20%的计算标准 计付从违约之日起计至履约 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20年6 月29日起暂计至实际清偿完 毕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补偿本案律师费人民 币60000元;4、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本案发生的保全 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 费人民币6542.20元;5、仲 裁费62408元,由被申请人 承担。 | 《执行裁定书》 (2021)粤51执 236号之一裁定: 终结法院(2021) 粤51执236号案 的执行。被执行 人不履行分期履 行计划的,本案 恢复执行原生效 法律文书。 | 2021 年11 月10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10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进展 的公告》 (2021-126) |
广东麦贝科技有 限公司与广东联 汛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 | 0 | 撤回对文化 长城的起诉 | 裁定:准许原告广东麦贝科 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化 长城的起诉。 | 不适用 | 2021 年5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1年5月 1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1-056) |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7066.43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 《执行通知书》、 《执行裁定书》 | 2022 年6 | 公司于 2022年6月 |
与文化长城、蔡 廷祥、吴淡珠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66961043.70元及利息、罚 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 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 计660439.41元,之后只计 算罚息和复利。罚息均按照 年利率7.917%的标准,以 6700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 1月18日计算至2020年4月 22日为1414504元;以 66986095.84元为基数,自 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2020 年7月2日为1045926元; 以66961043.7元为基数,自 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全 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 657381.28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7.917%的标准,自2020 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 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文 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 师费20万元;3、被告蔡廷 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城 所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述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廷 祥、吴淡珠承担保证责任后, 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4、原 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对被告文化长城抵押 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枫 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D幢 厂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 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217 号)、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长城公司G幢生产车间(不动 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 字第2016038183号)的拍卖、 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由被告文化长城继 续清偿;拍卖、变卖价款清 偿债务后尚有剩余的,退还 被告文化长城。5、驳回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 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吴 淡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 | (2022)粤0305执 7436号:责令你 (单位)自本通知 送达后立即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你方应负担 诉讼费义务,并 承担执行费人民 币5636.0元。 裁定冻结、划拨 被执行人文化长 城、蔡廷祥、吴 淡珠存款,扣留、 提取其等值收入 或查封、扣押、 冻结其等值财产 (以上述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款 项及利息、执行 费、执行中实际 支出的费用为 限,暂计人民币 388035.53元或 等值外币)。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305执 9832号:责令你 (单位)自本通知 送达后立即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依 法承担迟延履行 责任、申请执行 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等。 | 月24 日 | 24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53) | ||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本案受理费377588.53 元,由原告负担189元,三 被告共同负担377399.53元; 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 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 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 ||||||
北京完美空间教 育科技有限公司 与文化长城企业 借贷纠纷 | 4905.5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向完美 空间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 并支付利息3764552.24元, 受理费285622.76元和保全 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 二审裁定:因文化长城未在 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 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再审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 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17日《民事监督 案件受理通知书》:经审查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 以受理。 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出具深 福检民监(2022)2号不支持 监督申请决定书:法院认为, 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法院 决定不支持文化长城的监督 申请。 | 《执行通知书》 (2021)粤0304执 20321号:责令你 (单位)自本通知 送达之日起五日 内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申请执行 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等。逾期不履 行,法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 | 2022 年9 月2 日 | 公司于 2022年9月 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21) |
陕西恒言数聚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文化长城借款 合同纠纷 | 2738.09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500万元;2、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2097822.22元;3、被告文化 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 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 按照16%/年的标准自2020 年1月1日起计至文化长城 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 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 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304执 25278号: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承 担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执 行裁定书》 (2022)粤0304执 异1221号裁定: 追加徐标为 (2022)粤0304执 25278号案件的 申请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4执 | 2023 年1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2年1月 1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20) |
律师费10万元;5、驳回原 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78400.22元、保全费500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负担298.36元,被告文 化长城负担183101.86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 异1187号裁定: 追加广东鑫鼎齐 天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为 (2022)粤0304执 25278号案件的 申请执行人。 | |||||
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御泓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与文化长城、蔡 廷祥股权转让纠 纷 | 9155.42 | 二审审理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支付股权转让款 9077.3369万元及违约金(以 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0.2%的标准,自2018 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2、被告蔡廷祥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支付因被告文化长城迟 延给付股权转让款 9077.3369万元的违约金(以 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 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文化 长城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 止);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 申请对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 354.6626万股股票解除限 售;4、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 计780855.79元,由文化长 城、蔡廷祥共同负担。 | 不适用 | 2022 年3 月25 日 | 公司于 2022年3月 25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045) |
许高镭与文化长 城;第三人蔡廷 祥公司决议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驳回许高镭的诉 讼请求,受理费1300元由许 高镭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 不适用 | 2021 年3 月5 日 | 公司于 2021年3月 5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
原判。 | 公告》 (2021-015) | |||||
许高镭、广州商 融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与文化长城 与公司有关的纠 纷 | 0 | 撤诉 | 裁定:准予原告许高镭、广 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 诉。 | 不适用 | 2021 年5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1年5月 1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1-056) |
黄钲淇与联汛教 育合作合同纠纷 | 118.75 | 仲裁已裁决 |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付业务咨询费1105715.05元 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105715.05元为本金,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一年期),从2019年7月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 师费55000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4282元;本案仲裁费由申请 人承担17514.5元,被申请 人承担17514.5元。自本裁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 付清。 | 不适用 | 2022 年2 月8 日 | 公司于 2022年2月 8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2-016) |
茂名市鼎仁科技 信息有限公司与 联汛教育合作合 同纠纷 | 37.77 | 仲裁已裁决 | 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支付项目管理费339961元及 违约金[违约金以339961元 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 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 产保全费4301元、财产保全 担保费2000元;4、对申请 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 持;5、本案仲裁费22896元, 由申请人承担11448元,被 申请人承担11448元(该费用 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 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 人)。 | 不适用 | 2022 年2 月8 日 | 公司于 2022年2月 8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2-016) |
深圳市锐金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与 文化长城股权转 让纠纷 | 178.56 | 终结执行 | 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650000元;2、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以人民币1650000元为基数, 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 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 准利率上浮20%的标准计 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 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同期 | 《执行裁定书》 (2021)粤51执恢 20号之一裁定: 终结法院(2021) 粤51执恢20号 案的执行。被执 行人不履行分期 履行计划的,本 案恢复执行原生 效法律文书。 | 2021 年11 月10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10日披 露了《关于 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1-126)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上浮20%的标准计算。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 案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4、 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产生 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 全担保费人民币3000元;5、 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7636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 已预交人民币47636元,抵 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 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 民币47636元;6、驳回申请 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潮州分行 与联汛教育、文 化长城、潮州市 长城世家瓷业有 限公司、蔡廷祥、 吴淡珠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5821.78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与被告文化长城于2019年3 月27日签订的粤潮2019年 借字0005号《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和2020年3月26日 签订的粤潮2020年展字0001 号《展期合同》中约定的被 告文化长城的还款期限于 2020年7月21日到期。2、 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 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 50000000元、利息(含罚 息)7300486.11元、复利 511044.63元(利息、复利计 至2022年3月23日止,自 2022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借 款之日止按粤潮2020年展字 0001号《展期合同》约定的 罚息利率另计)。3、被告文 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 分行的律师费70000元及财 产保全费5000元。4、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 分行对被告文化长城提供抵 押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 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在上述 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5、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 瓷业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 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 吴淡珠应对被告文化长城上 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 331233元,由文化长城、潮 | 不适用 | 2022 年11 月10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10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2) |
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联汛教育、蔡廷祥、吴 淡珠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190.27元,由联汛教育负担 (已交纳)。 | ||||||
深圳市东方置地 集团有限公司与 文化长城、广州 隽隆贸易有限公 司确认合同效力 纠纷 | 202.14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文化 长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 露的编号为2020-020的《文 化长城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 进展的公告》中所称的落款 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 《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2、判令被告文化长城、广州 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 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 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 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判 令被告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网、巨潮资讯网、 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 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 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 经法院审核;4、判令被告文 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 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 万元;5、判令被告文化长城、 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 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 失、商业信誉损失40万元; 6、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 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应当加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6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 担21400元、广州隽隆贸易 有限公司负担5720元。 | 《执行通知书》 (2021)粤0115执 4168号:责令你 公司在收到本通 知书后立即履行 上述民事判决所 确定的义务。文 化长城应在中国 证券网、巨潮咨 询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 等平台上,择其 一刊登公告说明 情况并赔礼道 歉,刊登内容须 经法院审核;并 履行向申请人深 圳市东方置地集 团有限公司赔偿 经济损失、商业 信誉损失 1600000元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文化长城、 广州隽隆贸易有 限公司应在南方 都中市报、广州 日报或人民日报 等媒体上择其一 刊载澄清公告和 致歉声明,刊登 内容须经法院审 核;并履行向申 请人深圳市东方 置地集团有限公 司赔偿经济损 失。商业信誉损 失400000元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执行通知 书(2021)粤0115 执8073号:责令 你公司在收到本 通知书后立即履 | 2021 年1 月8 日 | 公司于 2021年1月 8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1-003) |
行上述判决所确 定的与广州隽隆 贸易有限公司共 同缴纳诉讼费人 民币26800元的 义务。 |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潮州分行 与文化长城、蔡 廷祥、吴淡珠、 联汛教育、深圳 长城世家商贸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762.76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借款本金26998053.02元及 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 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 309346.88元、罚息 136154.93元、复利11.46元; 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 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2700 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 GDK476960120190041-展- 《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 罚息利率另计,自2020年11 月17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以本金26998053.02元为基 数,按编号为 GDK476960120190041-展《借 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 利率另计)。2、被告文化长 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 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3、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 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对被告文化长城付还原告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 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179028元,由文化长 城、蔡廷祥、吴淡珠、广东 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 担。文化长城、蔡廷祥、吴 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 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5日内向法院交纳。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 行预交的受理费179028元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 不适用 | 2022 年11 月10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10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2) |
其指定的账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由联汛教育负担(已交纳)。 | ||||||
广州立根小额再 贷款股份有限公 司与广州长城世 家投资有限公 司、文化长城、 蔡廷祥借款合同 纠纷 | 1518.78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广州长城 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 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 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 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 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 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 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 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 费8542元;3、被告文化长 城、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 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 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 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 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 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124307元, 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 承担。 | 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人民法院 《网络询价结果 告知书》(2021) 粤0105执30678 号:法院于2022 年9月27日通过 网络大数据评估 询价平台就案号 (2021)粤0105执 30678号的涉案 标的物进行网络 询价并告知询价 结果,询价结果 的平均值将作为 拍卖的参考价, 如有异议须在收 到询价报告后伍 日内书面向法院 提出;法院拟在 网络平台对涉案 相关标的物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 | 2022 年10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2年10 月11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39)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广东联 汛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许高云、 许高镭、林俏云 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 | 0 | 完结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0 年9 月21 日 | 公司于 2020年9月 2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0-090) |
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广州 隽隆贸易有限公 司、深圳市东方 置地集团有限公 司、第三人文化 长城债权人代位 权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 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起诉。新余智趣资产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 交的案件受理费88778元, 予以退回。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裁定。 | 不适用 | 2022 年6 月1 日 | 公司于 2022年6月 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30 |
再审裁定:驳回新余智趣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再审申请。 |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深 圳市东方置地集 团有限公司、第 三人文化长城债 权人代位权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 民初13866号民事裁定;本 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7882.33元,由原告安卓易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不适用 | 2021 年11 月17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17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进展 的公告》 (2021-127)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文 化长城股权转让 纠纷 | 0 | 撤诉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9)粤03民初787号 裁定:准许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撤诉。 | 不适用 | 2019 年8 月9 日 | 2019年8月 9日披露法 《关于重大 诉讼及部分 银行账户、 资产被冻结 的公告》 (2019-047) |
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潮州分行 与文化长城、蔡 廷祥、吴淡珠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 | 4851.61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 款本金23000000元及应计利 息;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 24000000元及应计利息;3、 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潮州分行保全申请费5000 元;4、被告蔡廷祥、吴淡珠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 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 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 理费283646元,减半收取计 141823元,由被告文化长城、 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并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 法院缴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4 元,由文化长城负担。 | 《执行裁定书》 (2022)粤51执恢 13号裁定:查封、 扣押、冻结、划 拨被执行人文化 长城、蔡廷祥、 吴淡珠的财产 (以48374266.67 元及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费、执 行中实际支出费 用等为限)。 《执行裁定书》 (2022)粤51执恢 13号之一裁定: 法院(2022)粤51 执恢13号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 《限制消费令》 (2022)粤51执恢 13号。 | 2022 年8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2年8月 1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84) |
广东麦贝科技有 限公司与文化长 城、广东联汛教 | 608.50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联汛公司于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麦贝公司支付欠款 | 不适用 | 2022 年1 月6 | 公司于 2022年1月 6日披露 |
育科技有限公司 | 6026206元;2、联汛公司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麦贝公司支付逾期利 息;3、驳回麦贝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4749元,由麦贝公司负担 975元,联汛公司负担53774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 联汛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17152元 由联汛教育承担。 | 日 | 《关于公司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2-001) | |||
天津言必信嘉科 技中心与文化长 城民间借贷纠纷 | 1009.64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 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 金1000万元及利息;2、被 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 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支付逾期违约金;3、驳回原 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 求。本案受理费914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 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1400 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304执 30047号: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承 担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 | 2022 年9 月23 日 | 公司于 2022年9月 23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26) |
广东联汛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与许 高镭、许高云、 聂雅公司证照返 还纠纷 | 0.02 | 结案 | 一审判决:1、撤销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 粤0106民初13647号民事判 决;2、上诉人许高镭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 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 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印鉴 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 鉴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 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 银行账户信息、银行U盾。3、 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由上诉人许高镭负担。二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 人许高镭负担100元,由被 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200元。 |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06执 8639号裁定:终 结法院(2022)粤 0106执8639号案 件的执行。 | 2022 年11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15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4) |
上海犇迩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 翡翠教育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文 化长城追收抽逃 出资纠纷 | 101.41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北京翡翠 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 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出资款100万元;2、被 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 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 3、被告文化长城对被告北京 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 元、公告费300元,由两被 告共同承担公司不服上述判 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 元,由上诉人北京翡翠教育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 城各负担13800元。 | 《执行通知书》、 《财产报告令》 (2023)沪0109执 4号主要内容:申 请执行人上海彝 迩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与被执行人 北京翡翠教育科 技集团有限公 司、文化长城股 东出资纠纷一 案,虹口区人民 法院作出的 (2021)沪0109民 初452号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 行,法院于2023 年1月3日立案。 责令公司立即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 承担执行费、迟 延履行金或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 2023 年1 月10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17) |
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 东方置地集团有 限公司、文化长 城、广州隽隆贸 易有限公司第三 人撤销之诉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驳回新余智趣企业 的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裁定。 | 不适用 | 2021 年12 月27 日 | 公司于 2021年12 月27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 告》 (2021-147)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潮州分行 与文化长城破产 清算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中国银 行潮州分行的破产清算申 请。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裁定。 | 不适用 | 2021 年8 月25 日 | 公司于 2021年8月 25日披露 《关于公司 涉及重大诉 讼、仲裁的 公告》 (2021-089) |
深圳市东方置地 集团有限公司与 文化长城名誉权 纠纷 | 100.5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文化 长城2020年3月27日披露 的《文化长城关于深交所问 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 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定 在收到东方置地的部分股权 转注价款之后办理长城瓷艺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东 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 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未能 如期推进”、“受让方东方 |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5执 5651号裁定:冻 结、划拨被执行 人文化长城存 款,扣留、提取 其等值收入或查 封、扣押、冻结 其等值财产(以 上述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款项及 | 2022 年12 月31 日 | 公司于 2022年12 月31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302)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
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 权转让款,依据前述规定, 应当向文化长城承担支付违 约金的责任”为虚假记载; 被告文化长城于2020年11 月25日披露的《文化长城关 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 告内容“2020年8月6日, 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东方 置地签署《补充协议》,双 方确认2017年4月已签订 《债务转移协议》,双方的 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为消灭, 东方置地不再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及连带担保责任”为误 导性陈述;2、判令被告文化 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 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 国家级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 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 告应载明“东方置地与文化 长城从未变更过《河南长城 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的履行顺序及付 款方式,东方置地没有结欠 文化长城任何股权转让款, 更无需承担该协议项下约定 的违约责任”,刊登内容须 经法院审核;在中国证券网、 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 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 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判 令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 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 业信誉损失100万元;4、驳 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东 方置地负担6274元,文化长 城负担5226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 元,由文化长城负担,其已 预交。 | 利息、执行费、 执行中实际支出 的费用为限,暂 计人民币 1130721.63元或 等值外币)。 |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与文化长 | 2634.6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 | (2022) 粤 0511执恢311号 | 2022 年6 月12 | 公司于 2022年5月 26日披露 |
城、潮州市长城 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蔡廷祥、吴 淡珠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 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 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 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 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 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 息、律师费31484.44元。2、 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 限公司对被告文化长城在上 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 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 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 权。3、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 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 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 被告文化长城在上述第一项 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28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分行负担976元,被告文 化长城负担86304元。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 费87280元,法院予以退回 86304元。被告文化长城应负 担的受理费86304元,应在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日内向法院交纳;拒不交 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 文化长城负担。原告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 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 元,法院不予退还,由被告 文化长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还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汕头分行。被告潮州市 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 廷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 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6304 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 | 之一裁定:拍卖 被执行人潮州市 长城世家瓷业有 限公司名下的位 于潮州市枫溪区 蔡陇村蔡尾片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其上盖 物。《通知书》 (2022)粤0511执 恢311号:法院 在执行申请执行 人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分行与被执行 人文化长城、潮 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蔡 廷祥、吴淡珠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依法作出 (2022)粤0511执 恢311号之一执 行裁定书,拍卖 被执行人潮州市 长城世家瓷业有 限公司名下的位 于潮州市枫溪区 蔡陇村蔡尾片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其上盖物 [权证号:粤 (2017)潮州市不 动 产 权 第 0000475号,面积 16773.37㎡]并 委托深圳市同致 诚土地房地产估 价顾问有限公司 | 日 |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25)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本公告 | ||
偿责任后,有权向文化长城 追偿。 | 对上述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及其 上盖物作出评 估。上述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及 其上盖物的评估 价为人民币 92612590元。现 向你(司)送达深 圳市同致诚土地 房地产估价顾问 有限公司出具的 深同诚评字 (2023C)03QC 第 002号涉执房地 产处置司法评估 报告。如对上述 评估报告有异 议,应在收到本 通知书之日起五 日内向法院提 出;逾期视为无 异议,法院将在 淘宝网对上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其上盖物进 行拍卖、变卖:1、 法院在上述评估 价92612590元的 基础上降价 30%,即以 64828813元作为 首次拍卖保留价 在淘宝网络平台 进行第一次拍 卖;2、若第一次 拍卖流拍,则按 首次拍卖保留价 64828813元的基 | |||||
础上降价20%, 即以51863050.4 元作为第二次拍 卖保留价在淘宝 网络平台进行第 二次拍卖;3、若 第二次拍卖仍然 流拍,则按第二 次拍卖保留价在 淘宝网络平台进 行变卖。请自行 关注淘宝网司法 拍卖平台,法院 不再另行通知。 另外,被执行人 潮州市长城世家 瓷业有限公司应 自行清退上述房 产交付法院公开 拍卖。公司近日 收到法院送达的 《拍卖公告》《拍 卖须知》等法律 文书,主要内容 是: 广东省汕头 市金平区人民法 院将于2023年7 月4日10时至 2023年7月5日 10时止(延时的 除外)在广东省 汕头市金平区人 民法院淘宝网司 法拍卖网络平台 上 ( 网 址 : https://sf.tao bao.com/0754/0 6,户名:广东省 | ||||||
汕头市金平区人 民法院)进行公 开拍卖活动。 1、拍卖标 的:被执行人潮 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名下 的位于潮州市枫 溪区蔡陇村蔡尾 片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其上 盖物[权证号: 粤(2017)潮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00475号,面积 16773.37㎡] 2、起拍价: 64828813元,保 证金:6482881 元,增价幅度: 324144元。 3、本次拍卖 活动设置延时出 价功能,在拍卖 活动结束前,每 最后5分钟如果 有竞买人出价, 就自动延迟5分 钟。 4、拍卖方 式:公开竞价, 价高者得。 5、其他内容 详见《拍卖公告》 《拍卖须知》等 法律文书。 |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与文化 长城、深圳长城 | 7625.32 | 终本执行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 | 广东省深圳市罗 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执 16069号执行裁 | 2021 年11 月1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1日披露 《关于公司 |
世家商贸有限公 司、蔡廷祥、吴 淡珠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 | 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 及利息、罚息、复利 3327203.28元;2、被告深圳 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 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 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文化长城、深圳 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 廷祥、吴淡珠负担。原告已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993 元、保全费5000元,待本判 决生效后由法院予以退回。 被告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 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 吴淡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 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 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678元,由上诉人蔡廷祥负 担。 | 定书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 | 诉讼进展的 公告》 (2021-119) | |||
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御泓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与第三人文化长 城、深圳市东方 置地集团有限公 司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497693.26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502693.26元, 由御泓投资企业负担。 | 不适用 | 2021 年12 月9 日 | 公司于 2021年12 月9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进展、 涉及重大诉 讼的公告》 (2021-137) |
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与文化长 城股权转让纠纷 | 3664.97 | 一审已判 决,公司已 提起上诉。 |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 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1、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 39843号民事裁定;2、本案 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339270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以33927036元为基数, 按照2.4%/年的标准,自 2018年6月26日计至实际清 偿之日;2、被告文化长城应 | 不适用 | 2022 年5 月17 日 | 公司于 2022年5月 17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10)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违约金248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 理费235744.14元,由被告 负担。 | ||||||
北京翡翠教育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 与文化长城网络 侵权责任纠纷 | 0.045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翡 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0元,由原告北京翡翠教育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4民终354号《民 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 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 议:1、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者《证券日报》 向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致歉 内容为双方和解协议中的致 歉声明模板),如逾期不履 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北京翡 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 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 纸上按上述致歉声明模板内 容进行刊登,费用由广东文 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2、一审案件受理费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 减半后收取150元,均由广 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 给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 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不适用 | 2022 年9 月2 日 | 公司于 2022年9月 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21)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与文化长城、深 圳长城世家商贸 有限公司、广东 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蔡廷祥、 吴淡珠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4784.68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 款本金22678172.18元及利 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 年6月15日,利息16333.34 元、罚息1418318.26元、复 利987.98元;自2021年6 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0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17) |
22678172.18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 50%计算,复利以16333.3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 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 2、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 息30329.16元、罚息 1410759.38元、复利1953.49 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 的罚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 50%计算;复利以30329.1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 上浮50%计算);3、被告广 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 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 文化长城的上述债务,向原 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文化 长城追偿;四、驳回原告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 理费、保全费合计290083元 由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负担 100元;文化长城、深圳长城 世家商贸、广东联汛教育、 蔡廷祥、吴淡珠共同负担 289983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由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 ||||||
文化长城与蔡廷 祥证照返还纠纷 | 0 | 撤诉 | 裁定:准许原告文化长城撤 诉。 | 不适用 | 2021 年10 月9 日 | 公司于 2021年10 月9日披露 法院《关于 公司诉讼进 展的公告》 (2021-108) |
嘉兴卓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 8.59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304执 34350号,责令你 | 2023 年1 月6 | 公司于 2023年1月 6日披露 |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 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 告文化长城2769776股股票 解除限售;2、驳回原告嘉兴 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127311.10元,由 原告负担44695.66元,由被 告负担82615.44元。保全费 5000元,由原告负担1756元, 被告负担3244元。原告已预 交的82615.44元、3244元, 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82615.44元、保全费3244元, 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 执行。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 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裁定:驳回文化长城的 再审申请。 | (单位)立即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承 担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通 知书》(2023)粤 0304执异148号, 嘉兴卓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向法 院提出书面异 议。《执行裁定 书》(2022)粤 0304执34350号 之一裁定:对申 请执行人嘉兴卓 智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被执行人 文化长城 2769776股股票 解除限售。《执 行裁定书》 (2023)粤0304执 异148号裁定: 撤销(2022)粤 0304执34350号 《告知书》。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出具《限期 履行通知及拒执 犯罪风险告知 书》(2022)粤 0304执34350号, 现法院责令你在 收到本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按 照判决书履行义 务,逾期法院将 对你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法 院将将本案移送 公安机关追究你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刑事责 任。 | 日 |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14)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
许高镭与文化长 城、中兴财光华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名誉权纠纷 | 0 | 结案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702 民初7350号裁定:被告文化 长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 立,本案移送潮州市枫溪区 人民法院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1 月28 日 | 公司于 2022年1月 28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进展及 新增诉讼事 项的公告》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粤17民辖 终7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裁定。 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21)粤5191民初41 号裁定:准许原告许高镭撤 诉; | (2022-013) | |||||
许高镭与文化长 城、中兴财光华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网络侵权责任纠 纷 | 0 | 结案 | 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1)粤0192民初14317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许高 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250元,由许高镭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 2620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0元, 由许高镭负担。 | 不适用 | 2022 年1 月28 日 | 公司于 2022年1月 28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进展及 新增诉讼事 项的公告》 (2022-013) |
许高镭与文化长 城决议效力确认 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驳回许高镭的诉 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许高镭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 | 不适用 | 2021 年3 月5 日 | 公司于 2021年3月 5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1-015) |
深圳长城世家商 贸有限公司与庄 雪彬、第三人文 化长城劳动争议 纠纷 | 4.1 | 已调解结案 | 民事调解书:原告深圳长城 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 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告 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 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如逾期支付,则应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不适用 | 2021 年11 月22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22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进展 及新增诉讼 事项的公 告》 (2021-128) |
深圳长城世家商 贸有限公司与汪 珂劳动合同纠纷 | 5.85 | 结案 | 一审判决:深圳长城世家商 贸支付汪珂工资24894.12 元;支付工资差额2150元;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31436.95元;驳回深圳 长城世家商贸的其他诉讼请 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原告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4执 30392号裁定: (2021)粤0304民 初8419号和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终 20446号民事判 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予以结案。 | 2021 年11 月25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25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进展 的公告》 (2021-129) |
文化长城与安卓 易(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嘉兴卓 智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新余卓趣资 本管理合伙企业 | 0 | 一审已判 决,上诉中 (文化长城、 嘉兴卓智、 普方达、虹 佳龙不服一 审判决/裁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文化长 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5911060.86元、保全费 5000元,由原告文化长城负 担。 裁定书裁定:1、对嘉兴卓智 | 不适用 | 2022 年12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2年12 月15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87) |
(有限合伙)、新 余创思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天津绡关 悦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新余信 公成长新兴资产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 圳普方达源力投 资中心(有限合 伙)、共青城纳隆 德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新余邦得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虹 佳龙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御泓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鲁 志宏、李振舟、 陈盛东、张熙及 第三人北京翡翠 教育集团有限公 司、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御景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股权转让 纠纷 | 定,均提起 上诉) |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反诉,法院不予受理; 2、驳回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 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的反诉。 反诉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裁定。 |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
文化长城与许高 镭、许高云、雷 凡、彭辉、李东 英、广州商融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 0 | 一审已判 决,公司已 提起上诉, 许高镭、广 州商融均提 起上诉。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1)粤51民初537 号判决:1、驳回原告文化长 城的全部诉讼请求;2、驳回 反诉原告广州商融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许高镭的全部反 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 2786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均已由原告文化长城预 交),均由原告文化长城负 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反诉的案件受理费3626 元,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负担,广州商融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 理费118820元,可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法院 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受理费 115194元;许高镭反诉的案 件受理费2150元,由许高镭 负担。本案公告费合计2660 元,其中文化长城缴交的公 告费1800元,由文化长城负 | 不适用 | 2022 年12 月19 日 | 公司于 2022年12 月19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88)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缴交的公告费260元, 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负担;许高镭缴交的公告 费600元,由许高镭负担。 | ||||||
潘科学、晏廷杰、 司红旺、支才华、 张盼、杨兵、周 建图、孙宇、孙 文娟与文化长城 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九案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科学、 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 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2022 年9 月30 日 | 公司于 2022年9月 3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33) |
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纸行支行 与文化长城、广 东联汛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许高 镭、林俏云、新 疆联汛展望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 | 1919.95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纸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18357808.52元及罚息(暂计 至2021年8月9日的罚息 700574.97元;2、被告广东 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 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 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纸行支行有权就《应 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 号:GZBDHX2019YSZKZY001) 项下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享有的50310000元 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 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 06510668000771174148)优 先受偿;3、被告广东联汛教 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 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纸行支行有权就《应收账款 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GZBDHX2019YSZKZY002)项下 被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享有的108620000 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 -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 为06510792000771191073) 优先受偿;4、被告文化长城、 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 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 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文化长城、许高 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 |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04执 34512号:责令你 方履行下列义 务:你方在收到 本通知书后,立 即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全 部义务,并承担 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或迟 延履行金)及本 案执行费。 | 2022 年12 月13 日 | 公司于 2022年12 月13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86)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追偿;5、驳回原告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的其 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136214.47元,由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 支行负担76.47元;由被告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许高镭、林俏云、文化 长城、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138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 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文 化长城、新疆联汛展望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 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负担。 | ||||||
深圳长城世家商 贸有限公司与单 佳琼劳动争议纠 纷 | 8.31 | 二审审理中 | 一审判决:1、原告深圳长城 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 告单佳琼2020年7月至10 月工资差额(含补 助)30179.12元;2、原告深 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 支付被告单佳琼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49279.34元;3、 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 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律师 费3683.22元;4、驳回原告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2021 年11 月25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25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1-129) |
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御景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与文化长城股权 转让纠纷 | 0 | 结案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 民初50239号判决:驳回原 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 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终 15974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 不适用 | 2022 年3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2年3月 11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2-040)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 民初38468号之一裁定:本 案按撤诉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 民初5782号之一裁定:准许 原告撤回起诉。 | ||||||
徐宁与深圳长城 世家商贸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纠纷 | 9.13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深圳长城 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徐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89007.38元;2、被告深 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 付原告徐宁律师费2301.35 元;3、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 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宁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4、驳 回原告徐宁的其他诉讼请 求;5、驳回被告深圳长城世 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 告徐宁负担,本案受理费5 元,由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 贸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22)粤03审前调1646 号裁定:准许徐宁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不适用 | 2021 年12 月9 日 | 公司于 2021年12 月9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进展、 涉及重大诉 讼的公告》 (2021-137) |
徐姗与深圳长城 世家商贸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纠纷 | 8 | 一审已判决 | 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 (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 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 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 (被告)徐姗80000元,上述 款项付至原告个人银行;以 上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 告(被告)徐姗有权按照仲裁 裁决总金额190363.04元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 告(被告)徐姗与被告(原告)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就本次劳动争议所产生的权 利义务已全部结清,双方不 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 权利。 | 不适用 | 2021 年10 月9 日 | 公司于 2021年10 月9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进展的 公告》 (2021-108) |
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广东 隽隆贸易有限公 司、文化长城债 权人撤销权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本案按新余智趣 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2021 年11 月22 日 | 公司于 2021年11 月22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 告》 |
(2021-128) | ||||||
文化长城、广东 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与广州市 天河区行政审批 局工商登记纠纷 | 0 | 结案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 书(2021)粤7101行初3531 号裁定:驳回本案以文化长 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不适用 | 2021 年12 月27 日 | 公司于 2021年12 月27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 告》 (2021-147) |
文化长城、广东 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与广州市 天河区行政审批 局工商登记纠纷 | 0 | 结案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 书(2021)粤7101行初3532 号裁定:驳回本案以文化长 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不适用 | 2021 年12 月27 日 | 公司于 2021年12 月27日披 露《关于公 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 告》 (2021-147) |
新余邦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 0.85 | 二审已裁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 请,申请对原告新余邦得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的被告文化长城175022股 (占原告持有被告股份的 25%)股票解除限售;2、被 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 城224027股(占原告持有被 告股份的32%)股票解除限 售;3、驳回原告新余邦得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 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 费12780元[原告新余邦得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 交],由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260 元,被告文化长城负担8520 元。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的 852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 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 件受理费8520元,拒不缴纳 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 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 不适用 | 2022 年10 月27 日 | 公司于 2022年10 月27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54)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罗轲与文化长 城、蔡廷祥、蔡 雪凯、吴淡珠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卓建生赔偿 120817.38元;2、被告蔡廷 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 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被告蔡雪凯对 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 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 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罗轲 的全部诉讼请求;6、驳回原 告卓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6.35元,由 原告罗轲、卓建生负担50元, 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 同负担2716.35元 | 不适用 | 2022 年10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2年10 月11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39) |
卓建生与文化长 城、蔡廷祥、蔡 雪凯、吴淡珠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 | 12.08 | 执行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卓建生赔偿 120817.38元;2、被告蔡廷 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 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被告蔡雪凯对 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 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 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罗轲 的全部诉讼请求;6、驳回原 告卓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6.35元,由 原告罗轲、卓建生负担50元, 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 同负担2716.35元。 | 《执行通知书》 (2023)粤01执 1238号:责令你 们在收到本通知 后立即履行如下 义务:1、被执行 人文化长城向申 请执行人卓建生 支付款项 120817.38元(暂 计);2、被执行 人蔡廷祥对上述 判决第一项确定 的被执行人文化 长城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蔡雪 凯对上述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执 行人文化长城的 债务在20%责任 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4、被 执行人吴淡珠对 上述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被执行人 文化长城的债务 在10%责任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5、交纳执 行费1712.00元 (暂计)。广州市 | 2022 年10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2年10 月11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39)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3)粤01执 2479号:责令你 (单位)在收到本 通知书后立即履 行如下义务:向 申请执行人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支付款项 2716.35元(暂 计);交纳执行费 50元(暂计)。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结案 通知书》(2023) 粤01执2479号: 执行过程中,本 院已向被执行人 邮寄送达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 令等执行文书, 已通过广州市 “天平网”执行 查控系统冻结被 执行人蔡廷祥名 下农业银行账号 内存款2766.35 元。本院已委托 广东省潮州市湘 桥区人民法院将 上述冻结存款扣 划至本院。本院 已将一审案件受 理费2716.35元 和执行费50元上 缴国库。因生效 判决确定的事项 已全部执行完 毕,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案件立案、结 案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十五条的 规定本案作执行 完毕结案处理。 | ||||||
陈艳芳与文化长 城、蔡廷祥、许 高镭、任峰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 | 9.13 | 再审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陈艳芳、陈治辉 赔偿118182.14元;2、被告 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 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许高 |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通知 书》(2023)粤01 执2756、2757号: 广东文化长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蔡廷祥: | 2023 年1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20) |
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 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5%责 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4、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 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 陈艳芳、陈治辉的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4794.09 元,由原告陈艳芳、陈治辉 负担2239.09元,由被告文 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 2555元。 |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 (2022)粤01民初 56、57号民事判 决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因你(单 位)至今未履行 上述法律文书确 定的缴纳一审受 理费义务,本院 决定立案强制执 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在 收到本通知后立 即履行如下义 务: 缴纳2083.00元、 472.00元;缴纳 执行费1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结案通知 书》(2023)粤01 执2757号:广东 文化长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蔡 廷祥: 执行过程中,本 院依法扣划蔡廷 祥银行存款522 元(含执行费50 元)至本院代管 款账户并已上缴 国库。因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案 件受理费事项本 院已全部执行完 毕,现将结案通 知书送达给你 方,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案件立案、结 案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十五条的 规定,本案作执 行完毕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执行 通知书》(2023) 粤01执3320号: | |||||
蔡廷祥、许高镭、 任锋、广东文化 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 陈艳芳与你(单 位)证券纠纷一 案,广东省 (2022)粤01民初 56号民事判决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因你(单位) 至今未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根据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决定立案强 制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七条的规 定,责令你(单 位)在收到本通 知后立即履行如 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陈 艳芳支付款项 91307.1元(暂 计);交纳执行费 127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 务的,需要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执行 裁定书》(2023) 粤01执3320号, 裁定如下:查封、 冻结、扣划、截 留、扣押、变卖 属于蔡廷祥、许 高镭、任锋、广 东文化长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价 值92577.1元的 财产。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结案 通知书》(2023) 粤01执2756号: 执行过程中,本 | ||||||
院已向被执行人 邮寄送达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 令等执行文书, 网络冻结被执行 人蔡廷祥名下农 业银行账号内存 款2133元扣划至 本院该款项中 2083元作为一审 案件受理费、50 元作为执行费上 缴国库。因本案 执行事项已全部 执行完毕,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立 案、结案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十 五条的规定,本 案作执行完毕结 案处理。 | ||||||
陈治辉与文化长 城、蔡廷祥、许 高镭、任峰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 | 2.69 | 再审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陈艳芳、陈治辉 赔偿118182.14元;2、被告 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 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许高 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 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5%责 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4、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 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 陈艳芳、陈治辉的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4794.09 元,由原告陈艳芳、陈治辉 负担2239.09元,由被告文 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 2555元。 |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通知 书》(2023)粤01 执2756、2757号: 广东文化长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蔡廷祥: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 (2022)粤01民初 56、57号民事判 决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因你(单 位)至今未履行 上述法律文书确 定的缴纳一审受 理费义务,本院 决定立案强制执 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在 收到本通知后立 即履行如下义 务: 缴纳2083.00元、 472.00元;缴纳 执行费1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 | 2023 年1 月11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20) |
法院《结案通知 书》(2023)粤01 执2757号:广东 文化长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蔡 廷祥: 执行过程中,本 院依法扣划蔡廷 祥银行存款522 元(含执行费50 元)至本院代管 款账户并已上缴 国库。因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案 件受理费事项本 院已全部执行完 毕,现将结案通 知书送达给你 方,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案件立案、结 案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十五条的 规定,本案作执 行完毕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执行 通知书》(2023) 粤01执3321号: 蔡廷祥、许高镭、 任锋、广东文化 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 陈治辉与你(单 位)证券纠纷一 案,本院作出的 (2022)粤01民初 57号民事判决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因你(单位) 至今未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根据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决定立案强 制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七条的规 定,责令你(单 位)在收到本通 知后立即履行如 | ||||||
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陈 治辉支付款项 26875.04元(暂 计);交纳执行费 303元(暂计)。逾 期履行金钱义务 的,需要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执行 裁定书》(2023) 粤01执3321号, 裁定如下:查封、 冻结、扣划、截 留、扣押、变卖 属于蔡廷祥、许 高镭、任锋、广 东文化长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价 值27178.04元的 财产。 | ||||||
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5029.18 | 执行中 | 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 款5000万元。案件受理费 291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 负担。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 的291800元,法院予以退回。 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拒不 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裁定 书》(2023)粤03 执保503号裁定: 查封、冻结、扣 押被申请人文化 长城的财产(以 人民币5000万元 及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为 限)。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通 知书》(2023)粤 03执保503号: 申请人新余智趣 资产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与 被申请人文化长 城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法院 (2021)粤03民初 6573号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法院已依法 冻结了被申请人 文化长城在浦发 银行深圳横岗支 行的 | 2022 年12 月23 日 | 公司于 2022年12 月23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91)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792******845账 户(截至2023年3 月2日银行反馈 实际冻结金额为 人民币 375481.48元), 期限自2023年3 月2日至2024年 3月2日。《执行 通知书》(2023) 粤03执360号: 责令你单位立即 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并承担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 息、申请执行费 及其他相关费用 等。《执行裁定 书》(2023)粤03 执360号:查封、 冻结、扣押、扣 留、提取或划拨 被执行人文化长 城的财产(以人 民币5000万元及 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申请 执行费、执行中 实际支出的费用 等为限)。 | ||||||
北京完美空间教 育科技有限公司 与厦门国际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分行、厦门国 际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凤凰北 支行;第三人文 化长城债权人代 位权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驳回原告北京完美空 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 诉。(2022)粤04民终4763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不适用 | 2022 年11 月23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23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9)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文 化长城、蔡廷祥 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安卓易(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4 月26 日 | 公司于 2022年4月 26日披露 法院《关于 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2-079) |
嘉兴卓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蔡廷祥合 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嘉兴卓智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4 月26 日 | 公司于 2022年4月 26日披露 法院《关于 公司诉讼事 |
项的进展公 告》 (2022-079) | ||||||
深圳普方达源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与广州隽 隆贸易有限公 司、文化长城债 权人撤销权纠纷 | 15.97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撤销被告文化 长城与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 限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 的《代付款抹账协议》;2、 驳回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00 元,由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7060元,被告文化长城、广 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159740元。 | 不适用 | 2022 年9 月2 日 | 公司于 2022年9月 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21) |
文化长城与广州 隽隆贸易有限公 司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 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8 月20 日 | 公司于 2022年8月 2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98) |
文化长城与潮州 市枫溪区锦汇陶 瓷原料厂合同纠 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 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8 月20 日 | 公司于 2022年8月 2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98) |
文化长城与潮州 市名源陶瓷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 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8 月20 日 | 公司于 2022年8月 2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98) |
文化长城与潮州 市源发陶瓷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 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8 月20 日 | 公司于 2022年8月 2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98) |
汪金毅与文化长 城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判决:驳回原告潘科学、汪 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诉 讼请求。 | 不适用 | 2022 年9 月30 日 | 公司于 2022年9月 3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33) |
深圳普方达源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与文化长 | 0.005 | 二审审理中 | 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申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9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9日披露 |
城股权转让纠纷 | 请对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 告文化长城807848股(占原 告持有被告股份的25%)股 票解除限售。案件受理费5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 文化长城负担。原告已预交 的5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 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 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日 |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31)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
北京完美空间教 育科技有限公司 与潮州市枫溪区 锦汇陶瓷原料 厂、第三人文化 长城 | 0.645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完 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3)粤51民终260 号,判决:1、撤销广东省潮 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2)粤 5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2、 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 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完美空 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 项20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 文化长城承担,一审案件受 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审 法院理楚。二审案件受理费 430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 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 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向法院预交了2150元, 其可向法院申请退还该款。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6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6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14)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孔浙扬与文化长 城、广东正中珠 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108.96 | 二审审理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 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 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 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 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 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 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共同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9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9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31) |
负担23407.19元。 |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文 化长城借款合同 纠纷 | 2442.20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 初26182号判决:1、被告文 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卓易(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 转让现金对价24241579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24241579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3.65%的标准,自2018年 6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但总额应以8073299 元为限);2、驳回原告安卓 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 件受理费203374.26元,由 原告自行负担22966.26元, 被告负担180408元;原告已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408 元,由法院退回,被告应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 费180408元。拒不缴纳的,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2022 年6 月1 日 | 公司于 2022年6月 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30) |
共青城纳隆德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文 化长城合同纠纷 | 1.17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 初2932号判决:1、确认原 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 文化长城的484701股股票 (第一期限售股)于2019年4 月29日已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被告文化长城的620417股 股票(第二期限售股)于2020 年4月25日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 请对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的被告文化长城484701股 [占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被告文化长城股份的25 %]股票解除限售;3、被告 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 不适用 | 2022 年11 月23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23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9)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共 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 化长城620417股[占原告共 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 长城股份的32%]股票解除 限售;4、驳回原告共青城纳 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17557.8元(已由原 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852.6 元,由被告负担11705.2元。 原告多预交的11705.2元由 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 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705.2 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毛 伟平、第三人文 化长城损害股东 利益责任纠纷 | 1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安卓易(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2022 年8 月13 日 | 公司于 2022年8月 13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190) |
嘉兴卓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毛伟 平、第三人文化 长城损害股东利 益责任纠纷 | 1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嘉兴卓智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撤回对被告毛伟平、第三人 文化长城的起诉。 | 不适用 | 2022 年8 月24 日 | 公司于 2022年8月 24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05)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文 化长城、蔡廷祥 股权转让纠纷 | 11.50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 解除对原告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的“ST文化” (证券代码300089)6584105 股的限售;2、驳回原告安卓 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 费115030.93元(已由原告预 交84881.56元),由被告文 化长城负担。原告已预交的 诉讼费84881.56元,由法院 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 院缴纳115030.93元,拒不 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2022 年11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15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4)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新余邦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潮州市名 源陶瓷有限公 司、第三人文化 长城债权人代位 权纠纷 | 447.96 | 一审已判决 | 判决:1、被告潮州市名源陶 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 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款项4479556元 及以款项4479556元为基数 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 计付的违约金;2、被告潮州 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履行完 毕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后, 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第三人文化长 城、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 限公司与第三人文化长城相 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 消灭。本案受理费42636元, 由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 公司负担。该款被告潮州市 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法院缴纳,原告新余邦 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向法院申请退还。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20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2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34) |
嘉兴卓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蔡廷 祥、文化长城股 权转让纠纷 | 2.15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 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 3545313股股票解除限售;2、 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 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32266.36元(已由原告预 交),由原告负担10755.45 元,被告负担21510.91元。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1510.91元,由法院退回。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 费21510.91元,拒不缴纳的,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 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22)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毛 伟平、第三人文 化长城股东损害 | 0 | 二审审理中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 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2022 年11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15日披 露《关于诉 |
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纠纷 |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4)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
王威、周擎、李 仁青、游文颖、 张勇、樊艳萍、 梁英华、贺景梅、 肖鹏、何璐、余 永洪、宋红丹、 李昊、杨立娟、 李传香与文化长 城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 14.84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1544518.33元;2、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对 原告孔浙扬的债务,被告广 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 10%责任范围内即107513.5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 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23957.19元,由原 告负担550元,由被告文化 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共同负担23407.19 元。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22) |
嘉兴卓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嘉兴卓智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2022 年10 月26 日 | 公司于 2022年10 月26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52)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文 化长城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安卓易(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7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7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25) |
高璟、贺焕军、 付镝、郭龙飞与 文化长城、蔡廷 祥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高璟撤回起 诉。准许原告贺焕军撤回起 诉。准许原告付镝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郭龙飞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2022 年10 月30 日 | 公司于 2022年10 月30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57) |
黎锦虹、江九香 与文化长城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 | 32.99 | 一审已判决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 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 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 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 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 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22) |
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 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共同 负担23407.19元。 | ||||||
吴祖才与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御泓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第 三人文化长城案 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 | 0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2 年11 月15 日 | 公司于 2022年11 月15日披 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 (2022-264)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10500 | 诉前调解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2 年12 月1 日 | 公司于 2022年12 月1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2-277) |
广东鑫鼎齐天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与文化长城 借款合同纠纷 | 253.20 | 已调解 | 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原告 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长城经 协商,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减 免部分借款本息,减免后, 被告文化长城应当向原告广 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万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 算如下:2018年11月30日 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 按照年利率8%计算,2019 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 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6% 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 14.6%)计算】;2、被告文 化长城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 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 所确认的借款本息,并向原 | 不适用 | 2023 年2 月3 日 | 公司于 2023年2月 3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51) |
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 31972.6元;3、如被告文化 长城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 条、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 履行,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 系结清;如被告文化长城未 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 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 行,则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2.6元, 已由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由 被告文化长城负担,被告文 化长城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 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已包含于本调解协议 第二条之中)。各方当事人一 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 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确认。 | ||||||
高月与文化长城 劳动争议纠纷 | 6.76 | 二审已判决 | 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共人民币14276.13元。2、 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 付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3、 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 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20000 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 请求。 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文化 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被告高 月工资14276.13元、赔偿金 12000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金41333元。本案受理费5 元,由原告文化长城负担。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不适用 | 2023 年1 月10 日 | 公司于 2023年1月 10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17)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徐啸与文化长城 劳动争议纠纷 | 32.51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共人民币69870.59元。2、 | 不适用 | 2023 年2 月2 日 | 公司于 2023年2月 2日披露 《关于诉讼 |
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 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80000 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 请求。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3)粤5191民初 173号判决:1、被告(并案原 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 还原告(并案被告)徐啸工资 69870.59元、竞业限制经济 补偿金174000元、未休带薪 年休假工资22988.51元、经 济补偿金19724.63元、加付 赔偿金34935.30元;2、驳 回原告(并案被告)徐啸的其 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并 案原告)文化长城的并案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的,应当依照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啸负 担。并案受理费5元,由并 案原告文化长城负担。 |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49)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
李润昱、王宏超、 温业锋、汤肃建、 陈继纯、周上群、 余华平、余迎华、 周春林、张容容、 胡穗莹、游晓宇、 姚广菊、孙林、 黄海、李仁素、 马海娟、黄建宇、 张立宇、李宗剑、 周建国、丁子文、 席晋根、乐坚、 赵娟、钟伟、唐 忠波、黄鹏华、 陈健、邱阳林、 白惠林、邹磊、 杜步、陈世毅、 刘妗、张远、蔡 敬杰、沈秋英、 林广、尹龙、孙 政、廖文兵、宋 汉明、马绍博、 马永仙、盛利华、 丁坚、翁东泽、 贺明与文化长 城、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1291.70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12783882.75元(具体每个案 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 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6035.38元,由原告负担 22934.06元,由被告文化长 城负担133101.32元(具体负 担金额详见附表1)。 | 不适用 | 2023 年2 月2 日 | 公司于 2023年2月 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49)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 | ||||||
吴网腰与吴淡 珠、蔡雪凯、蔡 廷祥、文化长城、 许高镭、任锋、 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 | 1036.84 | 一审已判 决,公司、 正中珠江提 起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粤01民初272-273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 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10286422.23元(具体每个案 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 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 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 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 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75.8元,由 原告负担3038.58元,由被 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 83537.22元(具体负担金额 | 不适用 | 2023 年2 月2 日 | 公司于 2023年2月 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49)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详见附表1)。 | ||||||
陈亮与吴淡珠、 蔡雪凯、蔡廷祥、 文化长城、许高 镭、任锋、广东 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 | 0.46 | 一审已判 决,公司、 正中珠江、 许高镭均提 起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粤01民初272-273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 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10286422.23元(具体每个案 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 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 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 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 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75.8元,由 原告负担3038.58元,由被 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 83537.22元(具体负担金额 | 不适用 | 2023 年2 月2 日 | 公司于 2023年2月 2日披露 《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 公告》 (2023-049) 、于2023 年6月12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 仲裁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23-158) |
详见附表1)。 | ||||||
龚向阳与文化长 城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准许原告龚向阳 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安卓易(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与文 化长城股权转让 纠纷 | 7.33 | 一审已判决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3)粤0304民初3186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 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 司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55.1063万股的43%(即 4966957股股票)股票解除限 售。 二、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340.6 元(已由原告预交73340.6 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73340.6元,由本院退回。被 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 理费73340.6元,拒不缴纳 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10054.18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2)粤03民初7026 号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 让款10000万元。如付款义 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541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 负担。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 的541800元,法院予以退回。 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拒不 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新余创思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4.37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 初11715号判决:被告文化 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创 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 2154209股股票解除限售。本 案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 [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 50138.02元],由被告文化长 城负担。因原告新余创思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 件受理费6457.96元及已预 交的案件受理费43680.06 元,合计50138.02元,由法 院退还给原告新余创思资产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拒 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 行。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新余卓趣资本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文化 长城股权转让纠 纷 | 8.33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 初11713号判决:被告文化 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卓 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 4787175股股票解除限售。本 案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 [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 94825.48元],由被告文化长 城负担。因原告新余卓趣资 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 件受理费11558.15元及已预 交的案件受理费83267.33 元,合计94825.48元,由法 院退还给原告新余卓趣资本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拒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 行。 | ||||||
新余邦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 10 | 一审审理 中,原告诉 请对301037 股股票解除 限售及违约 金10万元 |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 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 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1037股股票解除限售。 二、驳回原告新余邦得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 诉 讼请求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深圳普方达源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与文化长 城股权转让纠纷 | 10 | 一审审理 中,原告诉 请 对 2423544 股 股票解除限 售及违约金 10万元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新余信公成长新 兴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与文化长城股权 转让纠纷 | 8.95 | 一审已判 决,公司提 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3)粤0304民初14032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 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 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506.2532万股股票解 除限售。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36.68元 (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89536.68元, 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本院缴纳89536.68元,拒不 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潮州市潮安区潮 盛源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与潮州市 长城世家瓷业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 | 6.60 | 一审已判决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3)粤5191民初 187号判决:1、被告潮州市 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应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 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工程款65300元及该款自 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按2023年3月一年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 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 元,由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 瓷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 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受理 费716元。原告潮州市潮安 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预交的受理费716元可在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 法院申请退还。 | ||||||
段心鄂、王德彪、 唐丹丹与德祺陶 瓷(广东)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纠纷 | 19.31 | 已裁决 | 段心鄂案件裁决:1、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2022年3月1日 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 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 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 民币10945.45元。3、驳回 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王得彪案件裁决:本案视为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唐丹丹案件裁决:1、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 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 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 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8369.39元;3、驳回 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廖淑红、尤秋燕、 林少伟与文化长 城、潮州市长城 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纠纷 | 6.33 | 已裁决 | 廖淑红案件裁决:1、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2015年9月23 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 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 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8468.48元;3、被申 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 资人民币8260元。 尤秋燕案件裁决:1、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2013年8月10 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 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14750.6元;3、被申 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 资人民币8260元。 林少伟案件裁决:1、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2013年8月10 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 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 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15313.1元;3、被申 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 资人民币8260元。 | ||||||
蔡维銮、黄志勇、 佃蓉淳、何晓伟、 佘申思、黄剑琳、 谢奕、陈振民、 刘格霞、何阳、 夏开华、黄永胜、 何兴国、杜金菊、 邱瑞光、钟进喜、 洪杰、习仰辉、 杨业南、林文丽、 赖荣森、吴茂林、 陈贤宝、罗员花、 胡益祥、邱树钿、 陈莹、邱小丽、 吴晓柠与文化长 城、潮州市长城 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纠纷 | 111.94 | 仲裁中,申 请人要求确 认劳动关 系,支付经 济补偿及工 资,部分案 件调解结 案。 | 黄志勇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6017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何阳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 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 民币12560元。2、申请人放 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 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 偿(赔偿)要求。 夏开华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2469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黄永胜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4136.21元。2、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何兴国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人民币22279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杜金菊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9596.46元。2、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邱瑞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5705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洪杰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 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 民币7960元。2、申请人放 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 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 偿(赔偿)要求。 习仰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9298.17元。2、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杨业南案件:《仲裁决定书》 潮劳人仲案字(2023)64号决 定:撤销本案。 林文丽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6544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赖荣森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9677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 ||||||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吴茂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9484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陈贤宝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7000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罗员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5105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蔡维銮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7 月1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30593.5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佃蓉淳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4 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13821.01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何晓伟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11 月27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24476.44元。 | ||||||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佘申思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3 月24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14946.82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黄剑琳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 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 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世 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 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 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8304.37元。三、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谢奕案件裁决如下:一、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5月 2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 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 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金人民币29986.99元。三、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陈振民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12 月5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45731.5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刘格霞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 有限公司2012年9月至2020 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2020年3月至2023年2 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 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 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24703.88元。 | ||||||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钟进喜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8 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25321.23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胡益祥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3 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35939.4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陈莹案件裁决如下:一、申 请人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2019年8月13日 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 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世 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 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 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2369.36元。三、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吴晓柠案件裁决如下:驳回 申请人仲裁请求。 邱树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 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 人人民币52094.47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
冯海咏与文化长 城、蔡廷祥、蔡 雪凯、吴淡珠、 许高镭、任锋、 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 | 44.74 | 一审审理 中,原告要 求支付投资 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 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3 年4 月29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程迈辉、许冬梅 与文化长城证券 | 8.16 | 一审审理 中,原告要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3 年4 | 公司于 2023年6月 |
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 | 求支付投资 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 税 | 月29 日 |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
陈静侨与文化长 城、世家瓷业、 德祺陶瓷劳动争 议纠纷 | 0 | 已结案 | 《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 字(2023)75号决定:本案视 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余郁嘉与文化长 城、德祺陶瓷劳 动争议纠纷 | 0.20 | 已调解 | 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与 德祺陶瓷(广东)有限公司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德祺陶瓷 (广东)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 申请人人民币1993.27元;2、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本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 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 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陈雪燕与世家瓷 业劳动争议纠纷 | 0 | 已结案 | 《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 字(2023)77号决定:撤销本 案。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佘淳、邱楚、陈 钿辉、郭哲彦、 蔡纯哲、黄奕鑫、 陈振和、许俊福、 林嘉敏、罗清河、 金永丽、许丹杰、 林伟涛、陈丹燕、 丁雄、刘尚鹏、 林银有、文衍如、 文灿林、刘坤荣、 腾召成、莫开江、 胡四英、胡春香、 陈舜吟、张祥辉、 谢美玲、陈焕生、 陈培伟、蔡潇琪、 黄国华、龙江叶、 刘友明、何桂娜、 吴惠敏、李玉光、 刘运红、陆燕君、 | 283。61 | 仲裁中,申 请人要求确 认劳动关 系,支付经 济补偿及工 资,部分案 件调解结 案,部分案 件已裁决。 佘淳、邱楚、 陈钿辉、郭 哲彦、蔡纯 哲、黄奕鑫、 陈振和、许 俊福、林嘉 敏、罗清河、 金永丽、许 丹杰、林伟 涛、陈丹燕、 | 林银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2636.88元。2、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文衍如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4023.62元。2、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文灿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涂雪萍、张立顺、 余应军、潘丹敏、 张敏、邱小丽、 吴晓柠、方小漫、 陈得光、应酬、 蔡昭镇、陈鹏楷、 邱家平、邱家业、 蔡佩玉、陈俊锐、 张煜辛、吴大江、 卢冬煌、廖建汕、 丁海盛与文化长 城、世家瓷业/德 祺劳动争议纠纷 | 丁雄、刘尚 鹏、潘丹敏、 张敏提起诉 讼。 | 人民币13005.16元。2、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刘坤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9466.64元。2、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腾召成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7221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莫开江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31678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胡四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4283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胡春香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31207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陈舜吟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9506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张祥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 ||||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3353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谢美玲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1912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陈焕生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31690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陈培伟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9606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蔡潇琪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9230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黄国华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4212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龙江叶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2779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 ||||||
刘友明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2870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何桂娜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1238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李玉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23020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张立顺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5818元。2、申请人 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 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 补偿(赔偿)要求。 佘淳案件裁决如下:一、被 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 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6043.17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邱楚案件裁决如下:一、被 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 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3423.4元。二、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陈钿辉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4510.9元。二、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 ||||||
郭哲彦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4852.5元。二、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蔡纯哲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4559.85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蔡奕鑫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9230.39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陈振和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9471.74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许俊福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52524.18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林嘉敏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0874.9元。二、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罗清河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4931.54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金永丽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3355.2元。二、驳回申请人 | ||||||
其他仲裁请求。 许丹杰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1788.38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林伟涛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6480.14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陈丹燕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51267.73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丁雄案件裁决如下:一、被 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 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1378.72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刘尚鹏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1469.3元。二、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吴惠敏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 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 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世 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 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 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5112.9元。三、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刘运红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6 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 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 | ||||||
补偿金人民币25961.1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 求。 陆燕君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3 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 劳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 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 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 币5220.8元。三、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涂雪萍案件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20 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 劳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 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 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 币17123.79元。三、驳回申 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余应军案件《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 撤回仲裁申请。 潘丹敏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3885.21元。二、驳回申请 人其他仲裁请求。 张敏案件裁决如下:一、被 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 人2023年2月至4月工资人 民币3512.64元。二、被申 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 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496.79 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 裁请求。 邱小丽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31230.5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 ||||||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吴晓柠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21297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方小漫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19814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陈得光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50864.52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应酬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6271.54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蔡昭镇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60834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陈鹏楷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24613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邱家平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 申请人人民币11796.2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 | ||||||
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 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 求。 邱家业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38029.46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
何道凯与世家瓷 业劳动争议纠纷 | 0.91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 原告何道凯劳务费9072元。 二、驳回原告何道凯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潮 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 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何道凯 自愿代为垫付,被告应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付还原告受理费5元。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黄楚书与文化长 城、德祺陶瓷劳 动争议纠纷 | 0 | 仲裁中,申 请人要求确 认劳动关 系,支付经 济补偿及工 资。 | 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裁院《仲裁决定书》潮劳人 仲案字(2023)133号决定如 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 裁申请。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曾俊贵与世家瓷 业劳动争议纠纷 | 1.69 | 仲裁中,申 请人要求确 认劳动关 系,支付经 济补偿及工 资。 | 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裁院《仲裁调解书》潮劳人 仲案字(2023)134号,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16934.28元。二、申 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 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 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丁培如与深圳长 城世家商贸有限 公司、文化长城 劳动争议纠纷 | 3.71 | 仲裁已裁决 | 丁培如案件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二自本仲裁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 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7039.44元。二、被申请人 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欠付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
工资人民币20101.71元。二、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2023-158) | |||||
裴瑞欣与文化长 城劳动争议纠纷 | 99.60 | 仲裁中,申 请人要求支 付工资、赔 偿金、补偿 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3 年6 月12 日 | 公司于 2023年6月 12日披露 《关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 告》 (2023-158) |
欧平辉、李一新、 蓝锐海、林璇、 林静姗、林洁、 杨树浩、陈惜珠、 张映财、陈金亮、 罗廷群、许树鹏 与世家瓷业、文 化长城劳动争议 纠纷 | 106.51 | 仲裁中,申 请人要求确 认劳动关 系、支付工 资、补偿金 | 部分案件调解结案: 欧平辉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22352.29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蓝锐海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20336.83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杨树浩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22050.48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陈惜珠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12250.54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张映财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17931.76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陈金亮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 不适用 | ||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12885.32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罗廷群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人民币21378.07元。二、 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许树鹏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 申请人人民币9470.85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 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 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 求。 | ||||||
杨业南与世家瓷 业劳动争议 | 2.40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苏燕娇与世家瓷 业劳动争议 | 4.77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潮州市浩宏陶瓷 原料有限公司与 潮州市长城世家 瓷业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 | 20.06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潮州市湘桥区裕 业陶瓷原料厂与 潮州市长城世家 瓷业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 | 18.25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吴佻与深圳市世 家会艺术品投资 有限公司、广东 文化长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劳动 争议纠纷 | 17.03 | 仲裁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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