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坪 深圳报道
3 月 15 日,证监会发布发行上市准入、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监管及自身建设四项“两强两严”政策文件,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其中,《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着眼于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
证监会主席吴清强调,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都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源头活水,“必须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让企业更好发挥主体作用,提升投资价值”。
强化刑事追责
《意见》强调,要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严肃整治造假多发领域”等,将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等。
事实上,严惩证券领域的造假行为,此前业界人士已多有呼吁。
两会期间,深交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沙雁对本报记者坦言,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考虑到部分客户、供应商是专为财务造假目的设立,若仅追究第三方主体公司责任,隐匿在背后的自然人容易规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管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若董事及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公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该条款的具体司法适用标准,探索由投资者依据该条规范直接向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主体的董事及高管主张民事赔偿。”沙雁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为强化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对于恶劣行径,监管层还将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将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刑事追责,深挖董事、高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沙雁认为,目前背信罪的规定较原则,缺乏细化标准,存在“落地难”问题,包括列示情形有局限,难以涵盖占用情形;“其他方式”不明确,兜底条款不易适用;“重大损失”难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其他罪名难以准确规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行为等。
针对以上问题,沙雁建议针对背信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资金占用的刑事追责。
”我们建议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六项兜底条款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予以解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定性+兜底条款’结合的方式,将资本市场中常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要求公司以各种方式提供资金福利、偿还债务等各类直接、间接资金占用行为予以纳入。”沙雁说道。
其还建议,明确“重大损失”,即针对资金占用的特殊情况,将“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长期拒不归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认定为重大损失的一类情形,并明确巨额资金、长期的具体认定标准等。
“监管持续从严的趋势是积极和必要的。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上市是企业成为公众公司,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规范高质量地开展信息披露。要严防个别公司通过造假等恶劣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
严防违规减持
《意见》还指出,要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具体措施包括严防股东身份减持、交易减持、工具减持三大违规减持路径。构建以减持管理办法为核心,董事和高管、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1+2”规则体系等。
同时,监管还将严格执行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持股5%以上第一大股东的减持比照执行。要求大股东单次减持计划区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wind 数据显示,截至 3 月 15 日,合计有1126 家上市公司股价破发,252 家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小于 1 元,1446 家企业以 2022 年为最新年度的最近三年累计分红占比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低于5%。
“这些挂钩的举措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减持行为加强监管的有效手段,能够规范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对于通过离婚、质押平仓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能够防范股东通过不当手段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上缴价差,不仅可以对违规者形成有效的经济制裁,还可以警示其他潜在违规者。这一措施对于遏制违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田利辉说道。
在田利辉看来,上述举措有助于提升市场信心,减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规减持的担忧;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止因违规减持导致的股价波动和市场恐慌;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更加规范地运作,提升整体市场质量。
对分红、回购提要求
《意见》还着重强调要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
提出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加强监管约束。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同时,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
近年来,随着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持续鼓励,A 股年度分红率已明显提高。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刚刚过去的2023年,A股349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分红,分红总金额高达2.03万亿元(以除权除息日为统计指标,含A/H市场分红总金额,下同),与2022年的2.04万亿元现金分红金额基本持平。
2022年年度,共有3291家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分红金额2.04万亿元,超过当年IPO、再融资之和。
2023年中期,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分红家数和分红金额也均有新突破。从分红家数来看,截至2023年8月31日,沪市与深市共计16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23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分红家数较去年同期提升了64%;有87家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超过50%,家数较去年同期增加61%。从分红金额来看,2023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预计分红2030.1亿元,有6家公司现金分红总额超过百亿元。
田利辉也指出,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可以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履行分红义务,回报投资者。这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吸引更多长期、稳定的投资者。
在股份回购领域,上市公司的回购热情也持续高涨。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24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相关公告数量已经超过百份。
“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提升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可以进一步稳定和提升公司的股价表现,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和认可度。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可以减少公司的股份数量,提高每股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时,还可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提高公司的资本利用效率。”田利辉进一步说道。
华东一家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人士对记者指出,“证监会将投资者回报作为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最重要的内容,有三方面的益处。”
“一有利于投资者保护和利益最大化,将会促使上市公司不断优化企业治理结构、采取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投资者沟通方案等措施,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并提高投资回报率,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能够敦促公司企业更加关注自身经营发展,持续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经理正,提高企业注重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前述上市公司人士说道。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第三是此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场信心和吸引力,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整体投资环境,抑制企业违规,使真正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脱颖而出,从而形成双向正循环,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铸就更加繁荣和更具活力的市场环境。